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化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369/2019-0008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宣政〔2019〕142号 成文日期:2019-09-10发布日期:2019-09-11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化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相关单位:

《宣化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10日

 

                                                                       宣化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2017年“放管服”改革 5 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 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9〕22 号)和登政(2019)1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郑州市及登封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依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全镇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救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镇村服务群众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特成立宣化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炎军  党委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国伟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毛彦峰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二超  党委委员

王慧远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高翔飞  副镇长

杨建丽  副镇长

王耐玲  副科级组织员

陈中兴  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丁培林  维稳办专职副主任

尚宏伟  司法所所长

何跃涛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振勋  副科级干部

成  员:杨孟博 燕建平 王淑丽  吴晓阳

          16个行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李振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好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四、主要任务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

财政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

各村村委会负责协助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依据村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自印发之日起至9月20日)。各村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级工作方案和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镇领导小组将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查漏补缺,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认真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此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镇领导小组将全面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深度提炼我镇可推广和典型经验和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支持鼓励下,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探索式创新改革,将有效解决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权责不一问题,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精准度,各行政村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确保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行政村、有关部门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总体部署要求,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1. 优化流程,规范救助对象,优化程序。各行政村要根据《宣化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理念,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

2. 加强队伍建设。各行政村要安排民政协理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受理工作登记、审批报送,协助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

3. 加强政策宣传。各行政村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低保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低保相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4. 抓好督导督查。各村监委会及各村特邀廉情监督员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参与各村低保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镇纪委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进行督导督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登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试点受理审核审

批操作细则(试行)

 

附  件

 

登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试点

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方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2014﹞28号)、《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郑民文﹝2010﹞121号)文件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镇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2. 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填写《登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表》,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书面声明;家庭成员银行流水;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

(5)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村委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可以采取在村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村一级。

乡镇民政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清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镇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家庭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核对和审核

1. 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镇民政窗口应当在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 组织入户调查

镇民政窗口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包括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 3人,其中至少有2名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和家庭经济核查表上分别签字。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3. 组织民主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和公示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由乡镇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由乡镇民政所结合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镇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镇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人,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人员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行政正职答批,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主要领导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登封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批,并将签批结果(含户主姓名、享受人数、保障等级和保障金额等)在镇公示栏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低保证

乡镇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需填写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明确低保证的有效期限。

二、资金发放

乡镇每月15日前上报下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备案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市财政局按月足额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市民政局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三、有下列情形不适合继续享受低保

1. 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 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 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 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 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的。

6. 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 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 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 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0. 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12. 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 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的。

14. 按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规定

(一)分类施保

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认定过程中,要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乡镇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A、B、C三类对象。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B类:基本保障户,为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一般保障户,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二)动态管理

乡镇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乡镇应对A类重点保障户每年核查1次;对B、C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2次。可通过核对系统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核对。

(三)脱贫续保渐退

按照《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民文(2018)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衔接,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其它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在渐退期内,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渐退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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