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340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645/2019-0006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键词: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7-19
  • 发布日期:2019-09-1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对郑州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34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郭益民委员:

           2016年,我市重点对“四个区域”开展临街“住改商”治理工作。在此项工作中市政府明确由市规划和房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整体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实施。我局从担负的职能职责出发,积极行动发动全市房管单位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开展临街“住改商”排查和整治督导工作。由于限于职能权限,我局只能对临街门面“住改商”中涉及租赁行为的商户,针对其违反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环节进行处理,对其他行为和环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权限,整治效果不明显,收效甚微。

           2018年6月6日,我局接到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办公室转来的《关于印发2018年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支路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作专案的通知》(郑精细办[2018]58号)文件,其中第五条工作任务中第四项“住改商”整治工作明确由我局牵头负责。我们结合我局所担负的职能职责,从推进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合规性以及提升整治工作力度效果角度考虑,于7月8日向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办公室递交了《关于对2018年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支路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作专案的职责分工建议的报告》(郑房[2018]103号),陈述了我局不适宜作为牵头单位负责住改商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主动表示将积极做好“住改商”活动中涉及租赁行为的整治工作;2018年7月6日,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办公室作出《关于对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2018年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支路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作专案的职责分工建议的报告>的回复》(郑精细办[2018]88号),要求我局仍牵头该项工作,如对此批复有异议,可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我局于8月、12月派专人向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办公室督导四处汇报了我局不适宜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支路背街小巷“住改商”整治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

           此次城市精细化管理支路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作,是关乎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我局现将该项工作现在存在的问题汇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局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相关处理规划工作的职能,如由我局承担牵头“住改商”整治工作,需对我局授予处理相关规划工作的职权,不然工作无法开展,一旦发生问题,后果严重。

           二、根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于违规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应依职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其出租行为,如不改正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如果该出租房屋涉及其他问题的,由规划、工商、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相关法规及办法规定,指定我局牵头负责支路背街小巷“住改商”整治工作,不仅存在执法主体合法合规方面的质疑,且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存在整治工作推进受职能权限的掣肘,影响整治工作力度和工作效率。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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