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4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049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业务信息/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市场,监管,食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9-27发布日期:2019-09-2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4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销售的“月潭牌红枣西湖藕粉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销售的“月潭牌红枣西湖藕粉羹”(规格型号均为: 包装, 生产日期均为: 2018-08-26, 标称生产企业均为:浙江金华市好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 霉菌超标不符合GB 5009.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乙酸的测定》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共购进上述批次“月潭牌红枣西湖藕粉羹”共15袋,均已销售完毕,货值合计327元。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农产品“韭菜”(供货商:河南绿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从供货商河南绿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韭菜4.9公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地合格证明,保存有购进凭证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格是5.2元/公斤,销售价格是7.2元/公斤。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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