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车罚决字〔2019〕33号
郑州中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17251609U
法定代表人:刘婵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北段与北四环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9日,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郑州中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你单位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过程数据和监控视频进行了查看、分析。2019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现查明,郑州中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验中存在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测、冒黑(蓝)烟车辆上线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违规行为,导致违规检测车辆检验报告不能真实地反映车辆污染物排放实际状况,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虚假检验报告。检查中共发现违规检测车辆5辆,经核定违法所得为32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测)报告、现场检测监控视频和你单位的《整改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车罚告字〔2019〕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书面报告,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书面报告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10万元,合计罚没金额10032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帐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