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6454757/2019-0003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城乡低保 | |
发布机构:二七区法制办 | 关 键 词:低保,审批,试点,方案 | |
文 号:二七政办〔2019〕16号 | 成文日期:2019-09-25 | 发布日期:2019-10-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5日
二七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创新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五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服务群众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全区探索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将原来由区级民政部门承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办事处服务群众水平,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社会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原则,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相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工作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采取由区政府授权形式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负主体责任,制定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配合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等。
区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给予指导。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负主体责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发起核对、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及审核结果公示、拟审批结果公示以及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按时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等。
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受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三)规范审批流程。
1. 受理申请。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困难家庭,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代其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 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审核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审批。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低保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批,并将签批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栏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9月27日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单位工作计划,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28日-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小结,及时反馈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总结报告。区民政局认真分析、总结经验,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打造成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支持鼓励下,针对最生活保障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探索式创新改革,将有效解决区、乡(镇)办两级低保工作权责不一问题,必将提高低保对象家庭认定精准度,大大提高服务效能,达到便民利民的目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将试点工作列为2019年度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二七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姚志伟 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胡新生 正县级干部、区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邹 峰 区畅通办主任
王 琳 区民政局局长
周 彪 区财政局局长
朱松山 区审计局局长
谢金旺 马寨镇镇长
齐新华 樱桃沟管委会主任
禹 欣 侯寨乡乡长
张 凯 金水源街道筹备组副组长
张 斌 大学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楚振海 五里堡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庆红 福华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牛 真 建中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侯寒松 蜜蜂张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迎春 铭功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巧云 一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锦勇 解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乐凤海 德化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冬 淮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娄 晖 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积会 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璐 京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辉利 人和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王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调整充实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三)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取得实效。
(四)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五)抓好业务培训。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对居(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做好政策宣传,也要注重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加强督导检查。区民政局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深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社会救助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二七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附 件
二七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五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9〕22号)有关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二七区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
2. 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拆迁协议;
(5)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居(村)民委员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在居(村)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居(村)一级。
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清单,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 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 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 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党支部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居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组成,其中居(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5)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 签署审核意见。
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四)审批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二七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拟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需填写完整,加盖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并标明低保证的有效期限。
二、抽查监督
审批结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备案,区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防止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三、资金发放
每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民政局上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方式,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其他规定
(一)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档案管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规范低保档案管理,低保对象审批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动态管理记录、资料及时更新入档,日常管理类、统计表、发放对象名册等材料分类存档,各类电子数据,应及时归档。
主办:区民政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