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郑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1名家庭成员。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1名成员。
(五)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当年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当年年底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六)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一年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6次求职记录,经一年以上的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中的1人。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七)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指持有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八)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后2年内尚未实现就业或退出现役后2年内就业转失业并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九)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父亲或母亲。
(十)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持能证明其劳动模范身份的有关证件或文件。
(十一)登记失业的军烈属:指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需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近期2寸照片4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其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申请“零就业家庭”人员,社区必须留存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并逐级上报复印件等材料)。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可附照片)的须公示3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明就业困难类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建立相应台帐,并在全市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内输入相关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机构复核。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派人到社区实地抽查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县(市)区认定审批及市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批管理工作;其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备案管理及监督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就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等情况,并加盖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员印章;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就业困难人员凭《就失业登记证》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和认定,对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有关情况公示初审后,将申请人详细情况及相关资料转移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及街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保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已享受三年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未达“4050”的就业困难人员),自停止享受社保补贴之日起,经一年以上时间的就业援助后仍不能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年龄达“4555”(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要求后,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至退休。
持《再就业优惠证》正在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截止2011年底,享受社保补贴的剩余期限不足半年的,可继续享受到期限届满;超出半年(含)的,需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继续享受,计算时间仍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为准,初次享受社保补贴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仍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本文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时,有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将“登记类型”由失业登记转为就业登记,并将详细情况记录。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年检
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年检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每年3月1日前,应到当地指定部门办理年检。对年检时仍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就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加盖年检专用章(印章为长条形,内容为“ 年
月 日年检合格”,并加盖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印章)。对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不能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年检可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一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范围为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一份。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由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就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上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二)《就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四)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六)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
(七)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十一)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十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十三)已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的。
六、监督和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请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各级审核机构审核前,应首先查询申请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允许将仍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或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将原《再就业优惠证》换发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按规定将原证件的信息及享受政策情况、原证编号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转记在第15页“其他记载事项”栏,加盖中心和经办人员印章),并将原证收回,妥善保管。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有就业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就业率达到90%以上,“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就业率未达到95%以上的,不能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实行网上审批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时,应建立纸质档案,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数据库,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详细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定期调查走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实时反映。认定机构要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政策使用等情况录入全市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认定管理台帐。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时,都要通过网络系统审核、认定,确保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四)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应加盖注销专用章(印章为长条形,内容为“ 年 月 日注销”),并加盖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印章。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要按季将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统计报表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内容。
(七)本通知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郑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 公示格式
3. 郑州市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统计表(季报)
4. 郑州市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统计表(半年报)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