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553165075/2019-0031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政务
  • 文号:郑人社就业〔2010〕27号
  • 成文日期:2019-10-09
  • 发布日期:2019-10-09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效益,结合实际,现将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8〕231号)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按照《郑州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郑财办社〔2009〕12号)规定,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宣传、创业服务及项目推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创业先进奖励,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困难群体创业补贴,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二、申请程序

    (一)总的要求。按照《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8〕231号)和《郑州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郑财办社〔2009〕12号)规定,有关单位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才能使用。

    (二)申请程序。局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正常业务拟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须提前向局机关有关处室申请:

    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向局农村劳动力工作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其他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创业专项资金等就业专项资金向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局机关有关处室的监督检查。

    (三)申报程序。有关单位申报就业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有关处室审核、主管局领导签字、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加盖印章后,才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复核。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应提供: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100元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前,应先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过程中,局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按《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8〕231号)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申请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应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全民创业专项资金补贴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郑州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郑财办社〔2009〕12号)有关规定执行。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

    (七)其他

    除以上项目之外,进行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只要使用就业专项资金,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核后,才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和申报复核。

    资金到位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审核处室报告有关情况。局有关处室及局属机构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局党委报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不认真落实规定,违规操作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补贴时,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8〕231号)、《郑州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郑财办社〔2009〕12号)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如实申报,如查实存在虚报冒领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的基础台账,局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补贴申请、审核、复核、拨付等各个环节的有效对接,加快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进度,通过政策落实带动资金支出,通过资金支出保障政策落实。

    (三)本通知在执行中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申报)审批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 附件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申报)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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