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4191/2019-0003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0-10 | 发布日期:2019-10-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10-10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9〕S04-6 号
被处罚单位: 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36号 邮政编码:6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志明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106902010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成产责任制;安全人员配备不到位;未能按照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基坑砖胎模墙体过高,未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相应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岗位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现场施工组组织混乱,致使工人在存在安全隐患场所作业;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缺失,安全培训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证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融信望湖宸院“4.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融信望湖宸院“4.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授权委托陈济秋全权负责“4.8”事故的委托书、陈济秋的询问笔录一份、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 ,账号 90515002010901946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中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