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9-0022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9-29 | 发布日期:2019-10-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19〕第034号
河南三元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139914(1-1)
法定代表人:韩海芳
地址:郑州新郑机场空港二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全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新郑机场空港二路的河南三元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车间涉VOCs工段废气无废气回收集气罩,废气不能完全回收。专项执法行动检查组对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2019年7月2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查,通报的情况基本属实,你单位生产车间不能做到完全密闭,废气不能有效收集。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针对以上问题立即整改,未改正到位前不得生产。”。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19〕第0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鉴于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并且安装有污染防治设施,能配合执法人员执法,裁量阶次为一般,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