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3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会议,重要会议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0-08 | 发布日期:2019-10-1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某市某镇某村村民王某在2018年6月被接受为预备党员时,该村支委会虽然进行了研究,但没有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所需资料由时任村支书李某伪造。2019年6月,王某“预备期满”,在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支委会未讨论研究、支部党员大会未讨论票决的情况下,王某完成了“转正”,所需程序资料全部由李某包办。后经群众举报,王某入党程序违规、资料造假等问题浮出水面。那么,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八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危害党的肌体,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李某身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把组织程序当回事,不仅违反党员发展程序,而且采取伪造材料、弄虚作假手段发展党员,严重破坏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影响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其行为已经违反组织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