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9-0019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荥政办〔2019〕21号 | 成文日期:2019-10-15 | 发布日期:2019-10-1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5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开发布和归档、决策后评估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核监督指导。
各决策承办单位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第五条 对纳入《荥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社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公众参与
第六条 公众参与,是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活动。
第七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区域、行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选择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
第八条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
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九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第十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媒体,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张贴公告。可以在决策承办单位门口、村(居)委会门口、广场、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发放调查问卷或书面发函。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科学设计调查问卷、调查提纲等,对涉及面广的事项,可随机抽取社区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四)召开座谈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决策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要提供决策草案及说明等资料,引导参会者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并对参会者发言进行如实记录整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7日送达参会人员;
(五)实地走访。要列出走访提纲,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听取意见。走访企业的,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其他可以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的。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
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采纳。
对未能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及时说明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最大限度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化解社会公众的疑虑。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是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5名以上不同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邀请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邀请与论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不得以编制方案单位的意见代替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至少于论证会前7日将相关资料送专家审阅。
第二十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独立开展论证提供保障条件。不得干预专家独立开展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论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
(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五)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将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 专家论证可以与风险评估同步进行。
四、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行政复议(诉讼)、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真实情况或数据资料。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四)决策实施的人财物、资源消耗等成本,以及可能带来的效益;
(五)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七)化解风险、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点内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实施方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对可能存在或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及可能引发的较大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六)提出决策建议。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第三十三条 对风险等级为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五、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主要就重大行政决策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制。
(一)由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及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提交征求意见资料及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资料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专家论证资料及专家论证报告;
(六)风险评估资料及风险评估报告;
(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八)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九)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对送审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是否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议题事项,应当提交议题主件和议题说明。议题说明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决策依据;
(二)调研情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情况报告;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报告;
(三)当前管理中存在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各项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市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完整存档。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出台前依法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布和归档
第五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的公布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可以不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资料记录、归档、保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的管理、利用工作。
八、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结合实际留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决策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第五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具体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十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并在民意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行政成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长远影响。
第六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全面、客观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中止执行、调整变更、不再执行的建议及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审议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继续执行、中止执行、调整变更、不再执行的决定。
九、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