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553165075/2019-004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政务
  • 文号:郑人社办〔2018〕141号
  • 成文日期:2019-10-25
  • 发布日期:2019-10-25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业务经办手续,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切实提高离退休人员对经办服务的满意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8〕9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接收

    (一)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航空港区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以下规定进行移交、接收和管理:

    1.新办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完毕后,可以及时在各社保分局与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签订《档案代管协议书》。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集中于当月26—30日,按离退休人员居住地,向市社会保险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处移交《退休档案移交清单》、《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花名册》。市社会保险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处与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书》后,由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及时将新退休、退职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2.已办理过离退休手续,人事档案在原单位或个人手中(含原单位已不存在)管理存放的人事档案,可以分别由原单位、本人,按上述程序办理。

    3.档案已移交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的,原则上仍由区人社局社会化服务部门管理。

    (二)登封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上街区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以下规定进行移交、接收和管理:

    1.新办理退休、退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企事业单位,于每月5—20日,按退休人员居住地,向相应的县(市、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移交《退休档案移交清单》、《企业移交社会化服务退休人员花名册》,并签订《移交档案协议书》。县(市、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按要求在每月21—26日,及时将《企业移交社会化服务退休人员花名册》电子版上报市社会保险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同时县(市、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将新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2.已办理过离退休手续,人事档案在原单位或个人手中(含自由职业者退休、失业职工退休)管理存放的人事档案,可以分别由原单位、本人,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新密市离退休人员档案暂按新密市原有模式管理。

    (四)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接收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郑政办文〔2017〕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7〕44号)文件要求,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和接收严格按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流程》的规定,由企业将退休人员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按街道(乡镇)分别编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花名册表》后,由企业送达承担接受任务的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按社区统一编号,有序排列,以此登记案卷目录,建立台账,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查询和外借工作。

    二、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比对

    (一)指纹采集。尚未采集指纹的本市离退休人员(包括新办理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指纹采集。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采集的,社保分局应采取登记预约方式,上门采集。

    (二)指纹比对。已采集过指纹的非本市(河南省内)离退休人员,按其在郑州市辖区的居住地,每年上半年3—5月、下半年9—11月两个时间段,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休证,到居住地县(市、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指纹比对。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比对的,县(市、区)人社局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应采取登记预约方式,上门比对。

    三、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认证

    (一)本市区域外退休且在郑州市辖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需要进行生存状况协助认证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协助认证表,到所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生存状况证明后,再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资格认证。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亲属(或委托人)凭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生存状况证明、离退休人员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退休证及亲属(或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资格认证。各社保分局在认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报本市社会保险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处。

    (二)本市区域内退休且在外地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邮寄给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后,一个月内将《协助认证表》(原件)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分局。

    四、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证明

    在郑州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申请公租房、享受低保等情况,需要开具养老金发放情况证明的,本人携带退休证、身份证或户口、发放职工养老金银行卡,于每月5—20号,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开具证明。

    在郑州市辖区居住的省属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需要开具养老金发放情况证明的,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证明。

    五、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更正

    (一)离退休人员因出现姓名同音不同字、身份证位数升级,按以下程序更正信息:

    1.人事档案在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存放管理的,由离退休人员凭身份证、退休证及相关证件,向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申请,填写《基本信息更正表》后,由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集中于每月21—22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社保分局职介中心窗口办理。

    2.人事档案在单位管理存放的,由单位携带档案、身份证、退休证及相关证件,于每月5—20日,到就近社保分局办理。

    3.人事档案在个人手中管理存放(含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本人按居住地,携带档案、身份证、退休证及相关证件,于每月5—20日,到就近社保分局办理。

    (二)离退休人员因出现银行账户升级、更改养老金发放银行账户、服刑期满恢复养老金领取等情况,需要更正的,由离退休人员本人凭身份证、退休证、银行存折及相关证件,于每月5—20号到就近社保分局办理。

    六、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和医保个人账户结算

    本市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死亡职工家属提供身份证、退休证、死亡职工养老金发放账户、死亡证及火化证原件复印件,死亡待遇计发和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退休前人事档案在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代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死亡职工家属携带以上证件和资料,向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申报。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于每月5—20日到社保分局办理。

    (二)退休前人事档案未在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代理的,单位存在的,由原单位携带以上证件和资料,于每月5—20日到社保分局办理。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死亡职工家属携带以上证件和资料,于每月5—20日直接到就近社保分局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请与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吴向龙

    电话:67880100,13938228589

    邮箱:shhfwc@126.com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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