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周转房(保障公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672881154/2019-0004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郑港〔2019〕125号成文日期:2019-10-09发布日期:2019-10-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周转房(保障公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郑州市“智汇郑州”人才工程,为我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解决辖区内各类优秀人才临时周转住房问题,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周转房(保障公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9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周转房(保障公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郑州市“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努力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确保广大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解决辖区内各类优秀人才临时周转住房问题,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周转房(保障公寓)建设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周转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面向城市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工业及物流仓储企业、消防站所需各类人才供应的过渡性用房,周转房均建设在上述用地范围内。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经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批准的各类新建周转房。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工业及物流仓储企业、消防站所建周转房,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周转房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国家与地方标准相关要求,按照100%的保障比例、每人建筑面积15-24平方米标准配建。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按照80%的保障比例、每人建筑面积24平方米标准配建教职工周转房。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64号)、中医医院参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97号)、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按照80%的保障比例、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配建医护人员周转房。

第七条  工业、物流仓储企业,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可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文〔2019〕10号),配置的配套功能仅面向企业内部服务,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八条  消防设施用地,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按照100%的保障比例、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配建周转房。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立医院、学校、国有企业、消防站配建周转房纳入国有资产,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民办医院、学校、非国有企业配建周转房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条  周转房不得市场化、商品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侵占、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各使用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周转房可引入社会资本提供生活配套服务,提升周转房品质。相关生活配套服务内容由入住人员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自愿选择购买。

第十三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航空港实验区发展适时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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