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星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 索引号:67169631X/2020-0004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9-30
  • 发布日期:2019-10-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对郑州星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16号

     

    郑州星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康丙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5113125B

    我单位于2019年7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06年8月在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于2008年7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经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金环罚责改【2019】第(037)号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9年7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你单位星锐汽车广场项目正常营业,市场内商户正常经营,现场仍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9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询问调查,你单位已于2019年7月8日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符合“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未停止生产使用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等次,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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