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8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9-20
  • 发布日期:2019-10-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郑法政办〔2019〕6号),为探索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相对人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强化“执法体检” “指导防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制度,在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的基础上,梳理出第一批易形成违法行为,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事项,我局编制了《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公示表(第一批)》,现向社会公开。

    附件:1.《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第一批)》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附件:

       



    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第一批)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相对人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行政强制依据

       

    法律后果

       

    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2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4)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3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5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6

       

    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7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
     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8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高风险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9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按原条文执行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10

       

    未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停止生产作业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大或污染后果严重的 ,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违法后果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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