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81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1-01
  • 发布日期:2019-1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80号

    河南裕华上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813323(1-1)

    法定代表人:李双平

    地址:郑州市城东南路1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15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PM2.5小组2019年8月1日现场检查,对你单位存在:调漆房门敞开(调漆作业空间未密闭),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问题进行核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调漆房门密闭,但调漆房西侧墙壁安装有排风扇正在运行,因管理不到位和对法律要求学习不到位,操作工人忘记关闭调漆房门并安装了排气扇,导致调漆房西侧墙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部分废气外排环境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19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8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