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0R2017X/2020-0001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1-11 | 发布日期:2019-11-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11-11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汝河路店销售的南京板鸭味膨化食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汝河路店销售的南京板鸭味(膨化食品 特嘉来 图案)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汝河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汝河路店于2019年8月23日从郑州市管城区吉源食品商行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的南京板鸭(膨化食品 特嘉来 图案)20袋,购进价是6.25元×20袋=125元。该涉案食品于2019年8月26日以9.9元/袋的价格共12袋销售给了抽检公司。剩余8袋,送达检验报告前,当事人以每9.9元/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合计198元。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汝河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考虑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汝河路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汝河路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销售‘大片面筋、红烧素牛肉’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销售‘大片面筋、红烧素牛肉’规格型号均为: 140g/袋, 大片面筋生产日期: 2019.07.18, 红烧素牛肉生产日期:2019.07.31被抽样单位:河南世纪联华有限公司橄榄城店,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41/T 515-2007《调味面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共购进上述食品“大片面筋”、“红烧素牛肉”各40袋,均已销售完毕,货值合计392元。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进行复查验收。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郑州市二七区年年红食品商行销售的“传统椰子糖”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年年红食品商行销售的“传统椰子糖”(规格型号为: 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均为: 2019-08-01, 标称生产企业为: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年年红食品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生产厂家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在法定时间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原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作为复检机构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年年红食品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传统椰子糖”200公斤,已销售完毕,货值合计4000元。郑州市二七区年年红食品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考虑该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年年红食品商行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年年红食品商行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布召回公告积极整改,按照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完善索取出厂检验、食品相关采购票据等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二七区佳和生鲜店(王创举)销售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佳和生鲜店(王创举)销售的“豇豆”(规格型号均为: 散装称重, 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佳和生鲜店(王创举)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佳和生鲜店(王创举)购进上述批次“豇豆”21斤3两,均已销售完毕,货值合计42.1元。郑州市二七区佳和生鲜店(王创举)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佳和生鲜店(王创举)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佳和生鲜店(王创举)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五、郑州市二七区孟广明生鲜肉店销售的“鸡肉”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孟广明生鲜肉店销售的“鸡肉”,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CCIC2018JD10119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农贸市场35号店铺进行检查,该摊位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与开办方合作路农贸市场核实,该店已于2018年11月26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农贸市场35号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六、郑州市二七区王志栓牛羊肉销售的“羊肉”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王志栓牛羊肉店销售的“羊肉”,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CCIC2018JD111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农贸市场26号店铺进行检查,该摊位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与开办方合作路农贸市场核实,该店已于2018年11月26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王志栓牛羊肉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