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 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拟定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 对房屋征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 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5. 组织全市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6. 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 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8. 负责核实、处理违反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
9. 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