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22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1-15发布日期:2019-11-15
体    裁生效日期:2019-11-15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期)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亚星分店销售的“土蜂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亚星分店销售的土蜂蜜(2018.11.23),经我局抽样检验, 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年3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亚星分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亚星分店共购进上述批次土蜂蜜8瓶,购进价格为51.5元/瓶。涉案产品于2019年2月25日以68元/瓶的价格共8瓶全部销售给了抽检公司。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亚星分店销售的土蜂蜜经抽检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本案调查中,该公司对其购进的上述土蜂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土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亚星分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亚星分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针对不合格原因,企业作出以下整改:一是严把质量关,严查质量报告。

二、郑州市二七区土老哥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土老哥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食药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安康路全日丹集市第一层第24号店铺进行检查,该摊位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与开办方全日丹集市核实,该店已于2019年1月4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土老哥蔬菜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三、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粉条、菜丸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购买的食品“粉条、菜丸子”(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2019年3月13日购进菜丸子1公斤,无法提供进货来源,2019年3月10日购进粉条10公斤,从郑州市二七区高砦新农贸市场粉条区319号的郑州市二七区余炳立粉条店(余炳立)处购进,被抽样单位: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共购进上述批次“菜丸子”1公斤,“粉条” 1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货值合计376元。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蒸蛋糕”2000袋,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60元。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6元;2.处8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837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州市二七区天悦餐厅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郑州市二七区金牛幼儿园食堂购进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金牛幼儿园食堂购进的粉条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5年第1号增补公告)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操作间和食品原料仓库均未发现涉案食品原料粉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日以9元/斤的价格从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农贸市场18号(张荣艳)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粉条4斤。当事人2019年3月1日做饭使用了1.5斤;2019年3月19日抽检以每斤9元价格销售2斤;2019年3月22日做饭使用了0.5斤 ,直至2019年4月2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该幼儿园未再采购和使用粉条。以此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9元/斤×4斤=36元,违法所得为9元/斤×4斤=36元。当事人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金牛幼儿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处5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0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金牛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幼儿园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针对不合格原因,郑州市二七区金牛幼儿园作出以下整改:立即停止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行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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