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6664/2019-0014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1-13 | 发布日期:2019-11-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解读
一、出台该通告的背景
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市关于划定“禁煤区”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郑政通〔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集中供暖和“双替代”工作开展情况,起草了《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该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中牟县全域划定为“禁煤区”。
(二)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燃煤。
(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划定“禁煤区”工作要求、意义和进展情况,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燃煤污染管控工作。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举报电话:12369,0371-62166894。
(六)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成区内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牟政通〔2017〕5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