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3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06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市场,食品,药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1-18发布日期:2019-11-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3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勇强海鲜水产店(张华)销售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勇强海鲜水产店(张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供货商:金水区港城海产品商行),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勇强海鲜水产店(张华)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勇强海鲜水产店(张华)于2018年10月26日从供货商郑州市金水区港城海产品商行购进梭子蟹5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保留有转账记录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格是40元/斤,销售价格是45元/斤。郑州市二七区勇强海鲜水产店(张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勇强海鲜水产店(张华)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销售的“黑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黑鱼”(供货商:郑州市金水区建玲水产品商行),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于2018年10月7日从供货商郑州市金水区建玲水产品商行购进黑鱼20公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保留有转账记录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格是23.4元/公斤,销售价格是26元/公斤。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永发海鲜水产店(周新铎)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销售的“面包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销售的“面包蟹”不合格, 购进日期:2018.10.26, 被抽样单位: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

经立案调查,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共进货上述批次“面包蟹”8斤,该批次面包蟹截止收到检测结果为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经企业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镉超标。针对不合格原因,企业作出以下整改:一是严把质量关,严查质量报告。

四、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2018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 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韭菜10公斤瓶,截止接到检测报告时,该批次的韭菜以5.15元/千克销售9.416千克,剩余产品正常损耗。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经抽检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在本案调查中,该公司对其购进的上述韭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针对不合格原因,企业作出以下整改:一是严把质量关,严查质量报告。

五、郑州市二七区邹颍璋冻品店(邹颍璋)销售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邹颍璋冻品店(邹颍璋)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供货商:惠济区信基冻品大世界亿丰水产商行),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邹颍璋冻品店(邹颍璋)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邹颍璋冻品店(邹颍璋)于2018年10月26日从供货商惠济区信基冻品大世界亿丰水产商行购进梭子蟹12公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保留有转账记录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格是23.75元/公斤,销售价格是80元/公斤。郑州市二七区邹颍璋冻品店(邹颍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邹颍璋冻品店(邹颍璋)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邹颍璋冻品店(邹颍璋)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六、郑州市二七区宋闪闪水产店销售的黑鱼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宋闪闪水产店销售的黑鱼,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路砦生活广场一楼B-2号商铺宋闪闪水产店店铺进行检查并送达并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通知书。2018年12月19日我们再次来到该摊位检查,发现该摊位没有经营迹象。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经与市场开办方核实,该店已于2018年12月1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宋闪闪水产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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