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172号 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85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建议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1-19
  • 发布日期:2019-11-1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172号 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孙明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环保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局职责答复如下:

    我市地域面积占全省面积4.4%,常住人口突破千万,占全省的十分之一,中心城区面积约500平方公里,容纳了超过700万人;GDP占全省的五分之一;人口密度高,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数大、总量大,并且呈典型的复合型污染。

    我市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我市在线监控重点企业排放量占全省十分之一,排放总量在全省排第2位。根据2018年在线监控数据,我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中,电力行业占55.6%,排第一位;水泥行业占21.3%,排第二位;电解铝氧化铝行业占5.5%,排第三位;碳素行业占3.6%,排第四位。传统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

    2018年,我市按照生态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文件精神“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我市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并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在《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明确“全市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并完成SCR脱硝深度治理工程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2019年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9〕9号)明确规定对全市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符合错峰生产豁免条件的,原则上免于错峰,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按期完成2019年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最严级别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下一步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继续加大差别化管控力度,不搞“一刀切”,对治理水平高、工艺先进、排放绩效小、生产产品优质高端、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给予更为优惠的管控政策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2019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张 磊               电    话:67189206

    抄    报:市人大、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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