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22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1-22发布日期:2019-11-22
体    裁生效日期:2019-11-22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期)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购进食用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购进的粉条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食品原料仓库发现涉案食品原料粉条(2018年11月16日)2袋,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于2019年3月18日以65元/袋的价格从郑州市管城区恒远食品商行(张沂)处采购涉案产品粉条3袋。当事人拆开一袋,规格为5kg/袋,以13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2.51kg,剩余涉案产品当事人已使用完毕。以此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65/袋×3袋=195元,违法所得为65元。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幼儿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原料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鉴于涉案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65元(陆拾伍元);3、没收涉案食品原料粉条(2018年11月16日)2袋。罚没合计5065元(伍仟零陆拾伍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幼儿园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针对不合格原因,郑州市二七区小天鹅幼儿园作出以下整改:立即停止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行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二七区小白鸡肉店销售鸡胸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小白鸡肉店销售的农产品“鸡胸肉”,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所抽样检验, 土霉素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小白鸡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小白鸡肉店共购进上述批次“鸡胸肉”20公斤,已售20公斤。郑州市二七区小白鸡肉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对其购进的上述“鸡胸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胸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小白鸡肉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小白鸡肉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食堂购进的“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食堂购进的“粉条”,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公告(2015年第一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操作间和食品原料仓库均未发现涉案食品原料粉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 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食堂购进的“粉条”22公斤,当事人于2019年3月19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涉案食品原料1.1公斤用于监督抽检,于2019年2月25日制作胡辣汤使用了0.9公斤,剩余20公斤在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退货,货值金额16元。该公司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处51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11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二七区张平水产店销售的“鲈鱼”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张平水产店销售的“鲈鱼”,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彩社区8号楼北侧2号摊进行检查,该摊位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社区核实,该店已于2019年2月3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郑州市二七区张平水产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五、郑州市二七区橡树之家幼儿园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粉条)及制作被生产工具污染的食品(花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橡树之家幼儿园食堂购进的粉条(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 2019-1-2, 郑州市二七区橡树之家幼儿园)及加工制作的南瓜双色卷(花卷)(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加工日期: 2019-3-19,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符合GB2760-2014、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橡树之家幼儿园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幼儿园未提出申请,但提出花卷铝超标是因为当时加工制作时使用的是铝制托盘后,经我局再次对当事人加工制作的南瓜双色卷(花卷)使用的原料(小麦粉、安琪发酵、加工用水、白砂糖等)及现场更换钢制托盘再次模拟制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全部合格。我局认定该幼儿园加工制作的南瓜双色卷(花卷)是被生产容器(铝制托盘)所污染。

经立案调查,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原料粉条12斤,截止我局查处,当事人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2.4斤,其余9.6斤当事人已食用完毕;加工制作南瓜双色卷(花卷)3kg,截止我局查处,当事人以6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1.1kg,剩余产品已食用完毕。

当事人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涉案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加工制作被容器污染的食品(南瓜双色卷(花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综合以上两种违法行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橡树之家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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