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22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1-25 | 发布日期:2019-11-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11-25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鹏飞食品商行经营的“素笨牛肉(调味面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鹏飞食品商行经营的“素笨牛肉(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 249克/袋, 生产日期: 2019-08-25, 被抽样单位:郑州市二七区鹏飞食品商行),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LJS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备案号:412050S-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鹏飞食品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经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鹏飞食品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素笨牛肉(调味面制品)”20件,已销售15件,剩余5件已退回生产厂家,货值金额1100元。该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鹏飞食品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并责令该商行停止经营上述食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鹏飞食品商行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商行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张宝民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张宝民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韭菜”(供货商: 李爱军),经河南恒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腐霉利项目不符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张宝民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张宝民上述批次“韭菜”1040公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120元。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张宝民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宝民做出行政指导,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三、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购进销售的“金苑手工馍”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购进销售的食品“金苑手工馍”(生产日期: 2019-08-31, 生产单位:陈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本苯甲酸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共销售上述批次“金苑手工馍”27袋,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4元。该店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店于2019年11月13日注销其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1月14日再次前往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发现该店已关门停止经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秋店购进销售的“中宽面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秋店购进销售的食品“中宽面条”(规格型号均为: 散装称重,生产日期: 2019-08-31, 标称生产企业: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宏红面食配送中心),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秋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秋店共销售上述批次“中宽面条”5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1元。该公司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3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故无没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秋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五、郑州喜市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食用农产品(豇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喜市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喜市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喜市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从郑州市二七区云志芹蔬菜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购进55斤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是1.7元/斤×55斤=93.5元。当事人于2019年8月28日当天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5斤,2019年8月29日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了抽检公司1.67斤。剩余36.66斤,送达检验报告前,当事人以2.5元/斤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合计137.5元。郑州喜市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考虑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喜市多商贸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喜市多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