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416048067/2019-001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关键词:应急管理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03
  • 发布日期:2019-12-0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黄管发〔2019〕30号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019年8月14日

     

    附件1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我区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高效、有序的组织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32号)、《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性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保障职工、游客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救援。在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各局、办,各直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组织机构

    2.1指挥体系

    根据我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管委会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设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分管社会事业局的管委会领导

    成  员:各局、办,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办),指挥办设在社会事业局。

    指 挥 办主任:社会事业局局长兼任

    指挥办副主任: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兼任

    指 挥 办成员:社会事业局全体干部职工

    2.2指挥部职责 

    全面执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令,指导、指挥和协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指挥办职责

    2.3.1负责执行指挥部的工作指令,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3.2负责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组织实施;

    2.3.3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

    2.3.4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传染病的宣传和防控;

    2.3.5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发放;

    2.3.6负责联系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和临时医疗救护药器具及卫生防护用品储备情况;

    2.3.7负责应急救援期间24小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送;

    2.3.8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并形成应急救援报告;

    2.3.9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

    2.3.10负责配合上级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2.3.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各项工作均须有记录,做好存档。

    2.4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执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令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救援期间的车辆调配。

    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资金保障。

    规划建设局,负责应急救援施工队伍和施工设备的组织调配。

    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协调相关媒体对事件处置的正确舆论引导和防控新闻报道,消除公众恐慌情绪。

    社会事业局,负责做好对应上级有关应急部门的情况上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

    黄河景区服务中心,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通讯电力保障。

    执法大队,负责道路畅通及维持现场秩序。

    门票管理所,负责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对游客及时提出警示提醒。

    其他单位(部门)负责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服从调配。

    所有成员单位负责人要确保手机通讯畅通。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指挥,加强联系,严禁在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推诿扯皮,确保救援工作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不出纰漏。

    2.5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2.5.1做好临时医疗救护药器具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储备;

    2.5.2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支援,在等待专业机构到来之前,做好临时医疗救护;

    2.5.3配合上级医疗机构做好伤病员转运;

    2.5.4每年联系上级医疗救援机构,做好医疗救护队伍业务培训及全区干部职工急救培训;

    2.5.5配合上级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件1)

    4.信息报告和现场处置

    4.1报告主体和程序

    (1)管委会机关各局办、直属各单位为责任报告主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68222181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2)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报告应急办主任。应急办主任立即请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要求,迅速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和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4.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点、原因、感染和死亡人数、性质的初步判断;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援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5.现场应急救援

    5.1指挥办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值守,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服从现场指挥指令,做好人员和物资调度及信息上报,同时做好信息记录。

    5.2事发地单位或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

    5.3指挥办应立即通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临时医疗救护,同时报请指挥长同意上报市级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支援。

    5.4上级医疗救援机构到达后,及时向他们介绍情况,将现场指挥权交由上级医疗救援机构,并配合其救助伤病员。

    5.5指挥办应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救援人员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6.应急救援结束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完全控制,疫情完全消除后,由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结束。

    7.善后处理

    7.1事故调查及报送

    救援结束后,指挥部需调查或配合上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原因,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调查登记,并整理备案。须形成救援报告,报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等。

    7.2补偿

    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报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批示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报管委会应急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参加一线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与合理补助。

    7.3责任与奖惩

    本预案的奖励和责任追究执行我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奖惩规定。

    8.预案演练

    指挥办每年要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实施过程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通过实战演练,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和丰富应急预案的内容。

    9.附则

    9.1预案的修订

    在预案的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变化,应适时修订完善。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区,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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