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3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22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2-06发布日期:2019-12-06
体    裁生效日期:2019-12-06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3期)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金太阳幼儿园涉嫌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金太阳幼儿园购进的食品原料“粉条”(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 2018-11-18,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金太阳幼儿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幼儿园在法定时间内未向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8日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郑密路中段290号郭小寨农贸市场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粉条15斤,共花费53元,截止我局查处,当事人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涉案食品原料1.8斤,其余涉案食品原料当事人已使用完毕。该幼儿园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金太阳幼儿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处5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0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金太阳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幼儿园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购进使用。经幼儿园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在购买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查验义务。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幼儿园作出以下整改:一是切实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在购买食品、原料的时候向商家索取相关资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二七区建伟粮油批发商行(张建伟)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凉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建伟粮油批发商行生产经营的凉粉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年4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以7元/个的价格,从供货商采购涉案产品(凉粉)7个。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无法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信息。当事人以8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8元/个×7个=56元,违法所得为8元/个×7个=56元。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凉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56元(伍拾陆圆)。上述罚没款合计10056元(壹万零伍拾陆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郑州市二七区曾文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曾文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9号新象城1楼渔果市集C8号摊位进行检查,该摊位已不存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经与开办方渔果市集核实,该店已于2019年6月28日停止经营,并出具证明。

四、郑州市二七区华夏童年幼儿园(谢晓花)购进的食品原料“馒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华夏童年幼儿园(谢晓花)购进的食品原料“馒头”(规格型号均为: 散装称重,),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华夏童年幼儿园(谢晓花)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华夏童年幼儿园(谢晓花)共购进上述食品原料“馒头”95个,已全部食用完毕,货值金额38元。该单位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华夏童年幼儿园(谢晓花)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处5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03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华夏童年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幼儿园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购进使用。经幼儿园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在购买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查验义务。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幼儿园作出以下整改:一是切实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在购买食品、原料的时候向商家索取相关资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街幼儿园食堂购进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街幼儿园食堂购进的粉条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5年第1号增补公告)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操作间和食品原料仓库均未发现涉案食品原料粉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以8元/斤的价格从郑州市二七区曲记粮油干调店(曲红顺)购进涉案产品粉条4斤。当事人2019年3月19日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涉案食品原料粉条2斤用于监督抽检,剩余2斤在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毕。以此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8元/斤×4斤=32元,违法所得为8元/斤×4斤=32元。当事人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金牛幼儿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处5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0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街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幼儿园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针对不合格原因,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街幼儿园作出以下整改:立即停止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行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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