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9-0015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治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 | |
文 号:登政通〔2019〕17号 | 成文日期:2019-11-25 | 发布日期:2019-12-06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登封市区划定1. 中城区:登封大道(不含本路)以东,阳城路以西、环山路以南、颍河路(滨河路以东段)以北、南环二路(滨河路以西段)以北区域;2. 登封新区:登封东高速下口至阳城路之间颍河路段以北,阳城路以东、太和路以西、太室路以南区域;3. 旅游新城:环山路以东、登封大道(不含本路)以西、大禹路以南、少林大道以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标准
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实施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