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005303449/2019-0015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治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
文    号:登政通〔2019〕17号成文日期:2019-11-25发布日期:2019-12-06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登封市区划定1. 中城区:登封大道(不含本路)以东,阳城路以西、环山路以南、颍河路(滨河路以东段)以北、南环二路(滨河路以西段)以北区域;2. 登封新区:登封东高速下口至阳城路之间颍河路段以北,阳城路以东、太和路以西、太室路以南区域;3. 旅游新城:环山路以东、登封大道(不含本路)以西、大禹路以南、少林大道以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标准

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实施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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