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4191/2019-0004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2-09 | 发布日期:2019-12-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9〕125 号
被处罚单位: 河南梓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淮河路向南300米路东245-1号
邮政编码: 45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 放
职 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5515804531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但能正常运转。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安监管[2017]15号)的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 ,账号 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