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22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12-13 | 发布日期:2019-12-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12-13 | 废止日期 |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省轻工业学校食堂涉嫌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及制作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轻工业学校食堂自制油饼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自制油饼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河南省轻工业学校食堂购进食品原料(粉条)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轻工业学校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省轻工业学校共制作上述批次油饼袋10张,销售7张,剩余3张已自行食用完毕,货值金额25元。当事人制作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0日,以3.2元/斤的价格,从路边摊贩(无法明确具体信息)处购进16斤粉条,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共付款51元。截止我局查处,当事人用粉条制作酸辣粉,一斤粉条制作3碗,售价8元/碗,共使用粉条14斤,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2斤。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货值金额为96元,违法所得为588元。
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省轻工业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9412元。2.没收违法所得605.5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001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轻工业学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制作销售。经当事人供述造成自制油饼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为在油饼制作时,工作人员将含铝泡打粉重复加入面粉中,导致油饼铝的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不再进行油饼制作销售,并在购进食品原材料、食材时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制作台账。
二、郑州市二七区童年时光幼儿园购进食用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童年时光幼儿园购进的粉条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童年时光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童年时光幼儿园于2019年3月10日以1.5元/斤的价格从郑州市二七区袁记粮油商行(袁川川)处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粉条10斤。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5日分别在制作羊肉烩面、蒸菜莾、东北乱炖时使用涉案食品原料7.5斤,剩余的2.5斤在抽检时以7.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了抽检公司。货值合计75元。郑州市二七区童年时光幼儿园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幼儿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原料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鉴于涉案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二七区童年时光幼儿园改正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柒拾伍元)。合计5075元(伍仟零柒拾伍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金太阳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幼儿园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购进使用。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幼儿园作出以下整改:一是切实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在购买食品、原料的时候向商家索取相关资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二七区菜馆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菜馆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芹菜”,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32号院1号1号楼1层2号郑州市二七区菜馆水果蔬菜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与社区核实,该店已于2019年7月4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菜馆水果蔬菜超市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四、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艺术幼儿园食堂购进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艺术幼儿园食堂购进的粉条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5年第1号增补公告)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操作间和食品原料仓库均未发现涉案食品原料粉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2月26日以10元/斤的价格从郑州市金水区恒达粮油店购进涉案食品原料粉条40斤。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涉案食品原料粉条2斤用于监督抽检,其余38斤涉案食品原料粉条在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毕。以此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0元/斤×40斤=400元,违法所得为10元/斤×40斤=400元。当事人购进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鉴于涉案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艺术幼儿园改正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肆佰圆); 2.罚款 :5000元(伍仟圆),合计:5400元(伍仟肆佰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艺术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幼儿园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针对不合格原因,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艺术幼儿园作出以下整改:立即停止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行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