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2881154/2019-0005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郑港〔2019〕150号 | 成文日期:2019-12-03 | 发布日期:2019-12-1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现科学、精准管控,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印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三)定义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以及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五)预案体系
航空港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相关委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清单是应急预案的细化和重要组成部分。全区要按照河南省、郑州市应急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凡是应纳入而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工地,一经发现,停产停工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尤其是应急减排清单对企业的管控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并留存备案。企业 “一厂一策”应制作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航空港实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航空港实验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的报批,负责接收河南省、郑州市会商结果,确定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和解除的时间。
(二)部门组织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类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预警审批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会商研判结果,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区环境攻坚办根据河南省、郑州市确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报区环境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预警调整、解除程序与启动程序一致。
(二)预警发布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统一由区环境攻坚办根据市政府通知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当接到市环境攻坚办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三)应急响应和终止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攻坚办应在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1小时内,向成员单位传达到位,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解除)等相关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区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部门督导组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情况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区环境攻坚办发布的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通知中明确的时间及响应措施执行和终止应急响应。
(四)总结评估
区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环境攻坚办,应急响应期间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区环境攻坚办。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区环境攻坚办进行总结评估。
各相关部门,各办事处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根据航空港实验区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经发局(安监局)
责任单位:国网郑州航空港区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全区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三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社会事业局、文教卫体局、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等于5℃时,桥面、坡道、高架的冲洗、洒水、洗扫作业应暂停;当气温低于等于2℃时,必须停止全部冲洗、洒水、洗扫作业,与此同时道路清扫全部采用吸扫作业方式。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委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全区停止渣土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各办事处
全区停止砂石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办事处
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经发局(安监局)、商务局、综保区园区事务服务局
允许运输的工地、各类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商务局、综保区园区事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社会事业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二)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根据航空港实验区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经发局(安监局)
责任单位:国网郑州航空港区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全区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社会事业局、文教卫体局、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等于5℃时,桥面、坡道、高架的冲洗、洒水、洗扫作业应暂停;当气温低于等于2℃时,必须停止全部冲洗、洒水、洗扫作业,与此同时道路清扫全部采用吸扫作业方式。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委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全区停止渣土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各办事处
全区停止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办事处
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经发局(安监局)、商务局、综保区园区事务服务局
允许运输的工地、各类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商务局、综保区园区事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交通委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社会事业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三)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根据航空港实验区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经发局(安监局)
责任单位:国网郑州航空港区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责任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办事处
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扬尘源减排措施。
工地停止施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社会事业局、文教卫体局、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等于5℃时,桥面、坡道、高架的冲洗、洒水、洗扫作业应暂停;当气温低于等于2℃时,必须停止全部冲洗、洒水、洗扫作业,与此同时道路清扫全部采用吸扫作业方式。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委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全区停止渣土车、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各办事处
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经发局(安监局)、商务局、综保区园区事务服务局
允许运输的工地、各类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区控尘办、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商务局、综保区园区事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交通委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社会事业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各办事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组织各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中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二)加强调度指挥
区环境攻坚办加强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在线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管控企业用电量的调度,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汇总、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区环境攻坚办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违反应急响应措施问题进行日通报。
(三)加强执法检查
各级执法部门加大对各行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组织辖区实施驻场监管,严格问题案件跟踪问效,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全力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四)加强三级督导
各有关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区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移交、追责。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及负责人,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郑港办〔2019〕86号)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通过严厉处罚和严肃追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郑港〔2018〕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