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94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8-07
  • 发布日期:2019-12-1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54号

    郑州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XNA73

    法宝代表人:罗任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与梧桐街交叉口路南车享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9日,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危改字〔2019〕4号),责令你单位1.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请你单位于5月7日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陈述申辩书、会议讨论纪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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