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90号
郑州养瓜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秋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39A63K(1-1)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祥瑞街100号索菱电气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洗车、打磨、喷烤漆工序均有工人正在作业,喷烤漆房内进行喷烤作业时房门开启未密闭。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9〕083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按要求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9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