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06号
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4BPEXP
法宝代表人:宁昭允
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党庄村刘庄组雨舟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7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核查《郑环督文〔2019〕79号》通报2019年9月10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查组检查时,你单位存在场区北侧约1000平方米石料、厂区东南角生产废料约800平方米未覆盖到位,积尘严重情况,北侧石子堆未使用,表面长有植被,未覆盖,取料口因取料后未向主管人员报备,没有覆盖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27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牟环验表〔2017〕28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8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