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93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11
  • 发布日期:2019-12-1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98号

    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36475Q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地址: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11憧1单元1层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5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据《2019年9月17日至20日郑州市污染防治督查发现问题的通知》进行核查,2019年9月19日你公司位于郑州市紫竹路厂西街交叉口豫星印染厂院内的机械制造项目电焊作业时,烟气回收处理设施距离焊接点较远,造成焊烟无组织排放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9〕183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关于9月17日至20日市级督查发现问题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 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9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9年12月5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已立即整改,从9月份现场检查以来,停工停产,未进行烟气排放,愿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并作出厂区向外搬迁的决定,并递交《生产厂房搬迁方案》。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复核,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配合环境行政执法,符合从轻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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