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20-00002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文 号:登政文〔2019〕126号 | 成文日期:2019-11-22 | 发布日期:2019-12-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2日
登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培育和壮大我市产业投资市场,促进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郑政文〔2014〕186号)等相关规定,设立登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重点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在我市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如下要求:
(一)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二)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三)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五条 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10亿元,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和财力可能,经规定程序审批后视情扩大。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3亿元人民币,根据项目需求和财政情况分批到位。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增值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成立登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二)委托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议引导基金管理受托机构提出的对子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引导基金其他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行业主管市长担任,委员由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担任,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四)承办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独立的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等进行评审,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行业协会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为决策委员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专户,专账核算,用于引导基金的拨付及本金和收益的回收。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投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如确有需要超过7年的,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四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十五条 子基金在投资时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范运作,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企业;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属于我市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项目技术水平国内同行业领先。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
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九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以适当时机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子基金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受让权;
(二)子基金应当在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子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随时退出,子基金主发起人无条件配合:
(一)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不干预子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应通过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当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身资金总额的40%。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三)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企业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
(四)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激励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采用包括管理费、门槛收益率、利润分成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议体系。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