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6454757/2019-0005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二七区法制办 | 关 键 词: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 |
文 号:二七政文〔2019〕111号 | 成文日期:2019-12-20 | 发布日期:2019-12-2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七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二七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由二七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 评审中心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属于评审中心评审的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4.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5.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6.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属于评审中心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是指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预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7.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如货物、设备等;
属于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后,方可申请政府采购计划。
(二)不属于评审中心评审的范围
1.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预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如货物、设备等;
3.服务类项目: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规划费、可研究报告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和社会服务类项目等(特殊情况除外);
4.费率招标的项目;
不属于评审中心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及资金预算安排,结合实际需求,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出具价格认定或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服务并出具评审报告后方可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单位对出具的价格认定和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建设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招标资料并报送评审中心评审。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须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评审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三)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政府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方案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请示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二)评审中心受理委托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主要内容包括:1.区发改统计局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计划外领导批示的项目文件;2.施工图纸(设计院盖章的正式纸质版蓝图)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图纸答疑、设计变更等;3.工程量清单及预算;4.委托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文件;5.图纸、清单、预算的电子版;6.报评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报评项目承诺书(单位法人签字);
(三)评审中心根据报评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择优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接到评审任务后,根据报评项目情况制定项目评审计划,并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实施评审,并在三日内将评审计划和评审小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评审中心备案;
(四)评审中心依据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成果文件,出具评审意见;
(五)采购单位在报审拦标价时,应严格审查报评材料,采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设计施工图纸(图纸设计应结合现场,与实际情况需要施工的内容要一致)、并报送所计算准确的图纸工程量清单,评审中心切实做好招标控制价评审工作,不让项目在评审环节拖延正常开标。评审过程中,因采购单位报评材料不完善,设计施工图与现场不一致,工程量清单、预算漏项等原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或评审工作暂停,影响正常开标的,由采购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向评审中心拨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确保项目清单、预算与图纸、实施方案、项目现场情况相符,对与以上情况有明显出入的,评审中心有权退回评审资料,待其具备评审条件后,再报送评审;
(三)评审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评审资料和调整设计图纸,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由于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时提供所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未及时进行核对等原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迟,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以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政府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中介机构或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数据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有效资料;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对疑义较大的评审事项,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会审;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出具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未经评审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信息,不得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评审报告,一经发现,财政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前评审和后评估办法》(二七政文〔2009〕54号)通知中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前评审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区财政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