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推进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拟订全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待遇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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