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1725396/2019-000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2019〕97号 | 成文日期:2019-12-29 | 发布日期:2019-12-30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