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栓来

索 引 号:680759247/2020-0000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2-30发布日期:2020-01-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栓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车罚决字〔2019〕054号

 

单位名称(或个人):王栓来

公民身份证号: 4101231959****3270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鸡王30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1日,郑州市航空港区机动车环保执法人员在护航路,对豫A6028G(时风牌)重型柴油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查,经检测,该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机违改〔2018〕0454号),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6日前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对车辆进行尾气治理并到指定地点进行复检,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复检。

以上事实有:豫A6028G(时风牌)机动车《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车罚先听告字〔2019〕05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逾期60日以上未进行治理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违法事实裁量阶次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30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