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网站是我委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展示我委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在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政府”、深化政务公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确保网站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我委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是根据市政府网络集约化建设要求,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各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是各部门向委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上报信息的指导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网站信息维护管理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数据维护、栏目升级与页面改造;
(二)负责委属各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网站信息联络员有关网站管理平台使用、维护方面的技术培训;
(三)负责对网站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将委属各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信息上传与采用情况进行统计;
(四)负责对网站登录账号的维护与管理,原则上每月变更一次登录密码;
(五)负责网站考核有关工作。
第六条 委属各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共同参与网站的建设与信息更新。具体职责如下:
(一)实行委属各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网站信息联络员对责任栏目进行及时的日常更新与管理;
(二)负责责任栏目变更需求的提出;
(三)负责责任栏目信息的收集、审核、发布和部分综合类栏目信息的收集、审核与上报;
(四)负责责任栏目信息的保密安全初步审查;
(五)负责对公众互动类栏目、领导信箱转办件网上咨询与投诉的答复。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在网站上发布、转载的信息,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和"谁主管、谁办理"的原则,各处室及委属二级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八条 需要在网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处室(单位),按要求填写《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后,提交委保密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经委保密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由各处室(单位)信息联络员将信息提供至委办公室,由网站主管部门统一添加至委门户网或政务服务网。
第十条 委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网站各栏目信息要及时更新,网站首页各栏目每周需发布信息不少于5条,二级栏目每周需发布信息不少于1条。委属单位、委内各处(室)责任栏目要按照考核要求进行更新,同时每月需向首页各栏目发布信息不少于2条。
第十二条 委属各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要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安全、有效。涉及委系统、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要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委网站发布信息;涉及委系统、本部门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通过委网站发布信息;涉及委系统、本部门的重点工作,要在工作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第一时间通过委网站发布信息。信息公开类信息发布,成文和发布日期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是媒体转载类,发布时间不能超过媒体初始发布时间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网站开设的"领导信箱"主要是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领导信箱内的来信由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根据来信内容,分送相关处室进行办理。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由承办处室提供回复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委办公室发布;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由承办处室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直接回复当事人。所有回复内容均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四条 委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由委办公室牵头负责。每年初拿出在线访谈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安排。委属单位和委机关各处(室)根据时间安排,确定访谈主题和参加领导。每年应至少组织不少于三次在线访谈。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按照职责负责协调、督促委属各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做好栏目更新与信息发布工作,对网站信息更新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并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的报送与采用数据列为年度对委机关各处室信息调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网站信息更新的;
(二)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信息的;
(三)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信息的;
(四)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等相关内容未及时处理的;
(五)未妥善保管管理帐号,泄露密码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六)其他不利于网站信息更新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