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华夏牧业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0-0001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1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华夏牧业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07号

    河南省华夏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18129A(1-1)

    法定代表人:马晓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310国道白沙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1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提供的“关于对近期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的函(郑东建环文[2019]43号)”函件显示:国家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后,通报存在的问题是:“你公司正在生产,有环评和项目俊工验收监测,现场检查发现粉碎车间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粉尘,严重污染。”。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国家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督查并通报的问题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从8月份以来处于停产状态,因停产时间长,进行重新调试被发现,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安装了密闭门,保证粉尘不外扬,公司周围属于拆迁区,等着拆迁,没有销售任务,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符合从轻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