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荣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0-0001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1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荣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01号

    郑州荣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GK1R78

    法定代表人:李传彬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以西,经南十八路以南 经南十八以北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郑环玫坚办[2019]278号规定:郑州荣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当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电泳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9]179号 )并决定自11月16日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郑州市环境污染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郑环玫坚办[2019]28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11月18日0时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郑州市环境污染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郑环玫坚办[2019]28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11月19日0时将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调整为Ⅱ响应”。2019年11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以西,经南十八路以南经南十八以北1-1号单位郑州荣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套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电泳生产线正在生产过程中。”,你单位未执行市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2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3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查,橙色管控期间,检查当天你公司正常生产运行,电泳线设备实施了减产,在不停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缩短生产时间,并报市领导申请批准豁免,2019年12月10日正式批准,情况属实,符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主动改正或者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处罚标准,我局在下达告知时已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2019年度在此次查处之前,未因“未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管理措施”被郑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过,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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