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0-0001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1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03号

    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8763262H(1-1)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西段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通报的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号、2号高空排气筒高度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的20米高度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生态环境部检查时该公司排气筒高度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的的情况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经将排气筒加高至20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20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