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科达斯特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0-0000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1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科达斯特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12号

    郑州市科达斯特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6F5X3

    法定代表人:石建新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一大街以东、经南十六路以北交叉口16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 活性炭吸附装置),注塑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光氧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2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关于“郑环罚先告字〔2019〕212号”及后续整改预防的情况说明》一份,认为你单位园区检修频繁,造成污染防治设施跳闸,在发现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后及时整改,改组环保小组,加强管理,普及环保知识,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现场检查期间,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造成污染较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等情节,可在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6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