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 索引号:416048067/2020-000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 关键词: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1-07
  • 发布日期:2020-01-0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在景区内破坏植被、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内,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赔偿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含十平方米)三十平方米以下;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上(含三只)五只以下;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 1 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35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五只以上;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 2 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破坏植被、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在黄河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破坏周围环境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0 元—350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破坏和污染,致使无法修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35000 元—50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在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破坏周围环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三、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经责令改正后当场修复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35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无法修复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3500 元—5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

    四、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取沙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 5 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停止,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 5 平方米以上(含5 平方米)15 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35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 15 平方米以上的;

    (2)在黄河风景名胜区开山取土,造成山体滑坡、林木、植被毁坏、景区管道、电线、电缆等设施损坏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3500 元—5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山取土、取沙;”

    五、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饲养或携带犬只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内,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内,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上(含五只)十只以下,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改正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35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二十平方米以上,放养家禽家畜十只以上,饲养或携带犬只,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3500 元—5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饲养或携带犬只;”

    六、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墓碑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35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造成景区景物、景观、地质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3500 元—5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修建坟墓、墓碑;”

    七、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0 元—35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3500 元—5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八、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对林区安全构成威胁,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主动清除火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对林区安全构成威胁,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并处以 5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

    九、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行为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并处以 5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2、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焚烧垃圾、秸杆、沥青、树叶等;”

    十、在黄河风景区内存放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经发现能主动上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经发现不能主动上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00 元—100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经发现拒不上交,尚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000 元—20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行为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2、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十一、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 50 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 5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经责令改正,改正不及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 100 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 1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机动车每辆罚款 200 元,对非机动车每辆罚款 2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八)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对机动车每辆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每辆处以 20 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3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罚款 3000 元—50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00 元—100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九)在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他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 600 平米以下,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 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 600-1000 平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处罚基准:罚款 70 万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 1000 平米以上的;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十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 100 平米以下。

    处罚基准:罚款 50 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达 100-300 平米;

    处罚基准:罚款 70 万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达 300 平米以上。

    处罚基准:罚款 10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十五、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 1000 平米以下或占地 600 平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罚款 50 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 1000-2000 平米或占地600-1000 平米的。

    处罚基准:罚款 70 万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 2000 平米以上或占地 1000平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十六、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 600 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后,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 2 万元;单位罚款 20 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 100-300 平方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 600-1000平方米,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 3 万元;单位罚款 30 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2)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个人罚款 5 万元;单位罚款 5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 300 平米以下、修坟立碑 50 平米以下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 1000 元。

    2、一般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 300-600 平米、修坟立碑 50-100平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 50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600 平米以上、修坟立碑100 平米以上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处罚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 200平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罚款 5 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 200平米以上 400 平米以下,采取补救措施仍对景观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 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 400平方米以上 600 平方米以下,对景观影响比较严重的。

    处罚基准:罚款 15 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600 平方以上,严重影响景区景观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十九、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 1000 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 5 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 1000 人以上 2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经改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一般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 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 2000 人以上 3000人以下大型游乐等活动,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罚款 15 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人数达 3000 人以上大型游乐等活动,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安全、交通、秩序等管理工作,并对景区造成经济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二十、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水体轻微污染,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轻微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罚款 5 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造成水体一般污染,经改正仍对生态和景观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一般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 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对水体造成比较严重污染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较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

    处罚基准:罚款 15 万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难以恢复的。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其他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难以恢复原状的。

    (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处罚基准:罚款 2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二十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 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轻微破坏,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罚款 2 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一般破坏的。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较严重破坏,经责令改正,立即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恢复情况良好的。

    处罚基准:罚款 6 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 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严重破坏,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处罚基准:罚款 10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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