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名称:新能源抑尘车和重型道路冲洗车租赁 | ||||||||||||
二、采购项目编号:公开-2019-162号 | ||||||||||||
三、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 ||||||||||||
3.1采购内容:新能源抑尘车和重型道路冲洗车租赁,其中租赁新能源新能源抑尘车4辆,单月租金不高于每月6万元;租赁重型道路冲洗车5辆,单月租金不高于1.53万元。具体车辆技术参数详见附件《技术参数及其它》。 3.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3租赁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3.4服务要求: 3.4.1.供应商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辆,性能良好、证照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车辆行驶的法规。 3.4.2.三年租赁期满后,供应商需将租赁车辆以1元的价格的所有权转让采购人,过户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4.3.租赁期间,出租车辆由采购人妥善保管,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 3.4.4.供应商负责办理车辆的上户、第一年的交强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承担车辆交付前产生的税费及车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车辆租期满1年后审车和全部保险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 3.4.5.如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处理交通事故,但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罚金和相关费用,配合提供办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如因供应商提供的车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供应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事故罚金、各项赔(补)偿及相关费用等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此期间,由供应商提供同等车辆供采购人使用或由采购人按期扣减租金。 3.4.6.租赁期间由采购人负责租赁车辆维护、维修、保养以及驾驶人员的配置。 3.4.7.租赁期间,如发生证照遗失,供应商应协助配合补办,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3.4.8.租赁期间,如发生车辆灭失,采购人应及时报案,协助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并补足理赔款与车辆丢失时的实际价值的差额部分。 3.4.9.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因质量问题、限号原因不能行驶时,供应商无条件提供周转车辆。 3.4.10.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享有与购买车辆同等的售后服务。 3.5车辆质量要求:提供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性能良好,符合国家有关车辆行驶的法规,车辆为新车。 | ||||||||||||
四、评审日期:2020年01月10日 | ||||||||||||
五、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 | ||||||||||||
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七、中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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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贺宝红、郭法荣、冯宝琴、李冠峰、秦国武,崔明聚(采购人代表)、李涛(采购人代表) | ||||||||||||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 | ||||||||||||
9.1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服务类)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9.2、中标服务费金额:10.5556万元。 | ||||||||||||
十、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原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0年01月10日 至 2020年01月13日 | ||||||||||||
十一、其他 | ||||||||||||
本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 ||||||||||||
十二、联系方式 | ||||||||||||
1. 采购人:郑州市中原区环境卫生管理队 | ||||||||||||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计划路5号 | ||||||||||||
联系人:靳女士 | ||||||||||||
联系方式:67629528 | ||||||||||||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众智衡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世玺中心811 | ||||||||||||
联系人:曾女士、刘先生 | ||||||||||||
联系方式:18736076576 | ||||||||||||
发布人:李真真 | ||||||||||||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
郑州市中原区环境卫生管理队新能源抑尘车和重型道路冲洗车租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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