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9〕第124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20-0005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1-13发布日期:2020-01-1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9〕第124号

企业名称:河南润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MA45REJB0C(1-1)

地址: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六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俊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成办公用房1100平方左右,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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