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79190569X/2020-0000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 键 词:信息公开,指南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1-19发布日期:2020-01-1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 “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http://zm.public.zheng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在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查阅。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组织机构、综合政务、财政法规、业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索引号按下列标准编排,使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取得一个索引号。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zm.public.zhengzhou.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71-62126859。通信地址:中牟县清阳街南231号文化活动中心综合办公楼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邮政编码: 45145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中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予以公开。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371-6212686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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