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20〕20号
李建石: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7303202919
地 址:新密市刘寨镇刘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驾驶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机械号牌:2—GA007756)尾气进行了抽测检查,检测结果显示:该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20〕00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 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