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3号)

  • 索引号:005254042/2020-000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键词: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2-01
  • 发布日期:2020-02-0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3号)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严控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途径传播,有效阻断病毒传播,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12时起,所有出租汽车驾驶员要做好自身防护,营运时必须佩戴口罩,不得出市区长途营运(新郑机场地区除外),同时做好车辆消毒工作,否则,不得营运。

      二、营运过程中,提醒乘客佩戴口罩,在后排乘坐,并系好安全带。乘客乘车时应向驾驶员出示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配合驾驶员通过扫描出租汽车二维码方式自行登记或通过现场填写《疫情期间乘客乘车信息登记表》的方式登记。如有违反上述要求或不配合者,驾驶员不得搭载。

      三、营运过程中,遇有咳嗽、发热等症状乘客或从疫区返郑乘客,需向属地防疫部门报备,并配合防疫部门做好隔离工作。如乘客拒不配合,及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通告。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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